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就位于安远县孔田镇长富村赖坑40亩果园(约脐橙树株)转让给乙方,现协议如下:
一、四邻界址:东至以山脊天水为界,南至黄根妹果园路为界,西至黄金海农田为界,北至黄月华果园破山脊为界。现该地块的用途为果园,包括果园的建筑设施一起交付乙方使用。
二、甲方保证通过友好协商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中途征收该地赔偿款归乙方所有并确保该地块的面积率大于或等于40亩。
三、果园的一次性出售价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每株(元/株),出售总价为人民币伍拾万柒仟元整(¥:),所有款项在签合同日一次性付清。
四、果园出售前,甲方有欺骗或违背事项,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的经济损失(指果园内民事纠纷)。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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