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委托人: 受托人:
现住地址: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一、委托人自愿将车牌号为的车辆发动机编号为: 车架编号为: 委托受托人对外出售,并与买受人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
二、上述车辆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所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受托人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中所签定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四、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办理完上述手续为止。
五、在委托期间,委托人对该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本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
2. 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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