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可以作如下处理: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检察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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