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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保候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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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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