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诉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民诉法解释
第十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总结与归纳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第一,民诉法解释二十明确了不动产纠纷的概念,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明确把涉及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排除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外;第二,民诉法解释第二十第二款在列举可以参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里面也没有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定,即若是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纠纷处理的管辖(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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