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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债权人死亡,欠的债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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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后,到了还款期限债务人要积极还款,但是债务未偿还,发现债权人死亡,要确定债权人的继承人,将直接影响债务人继续还款。并且,双方又是因为欠的债,那么就要先确定要不要还款。

按规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欠下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需要偿还。

并且,不管债权人死亡与否,只要证明这笔债属于债,就不用还款。

不过,因为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所以被发现行为人有行为的,有以下行为的会被处罚:

1、聚众

即为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本人也从中抽取利益的行为。

2、开设赌场

即本人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的行为。

3、以为业

即日常,以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债务,那么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来主张债权。并且,按规定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债权人死亡后,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属于合法的债务的,还款期限届至,就要积极偿还,不会当然消灭。当然,若是可以证明属于等不法债务,但是难以提供证据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一、是否构成罪该怎么判断

(一)参与的动机和目的。

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三)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的人,即为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也可能不参与,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为常业的人,即以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为兼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

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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