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后,如果有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或者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法律分析
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赔偿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1.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为。
拓展延伸
哪些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在申请执行刑罚时,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先于刑罚执行机关被撤销,则其有权要求赔偿。此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刑罚时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赔偿义务机关也有权要求赔偿。另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执行机关及其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在以上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结语
如果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赔偿后,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每个案件,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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