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指发出邀请或报价的行为,也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在要约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有效要约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要约中
法律分析
一、要约的概念以及有效要约必须满足的条件。
要约是指发出邀请或报价的行为,也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在要约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有效要约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二、哪些情况下要约不生效
合同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二)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三、要约概念和要件是什么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件为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应以明示方式发出,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拓展延伸
要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就一定的事实或者行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内容具体确定、足以使对方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
首先,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不能模糊不清,否则对方无法作出承诺。其次,要约必须足以使对方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最后,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如果要约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则受要约人有权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如果要约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则要约无效。此外,受要约人有权拒绝要约,并且要约人不得以要约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不得为无权代理人等为由主张要约无效或者要约成立。
因此,要约的构成要件非常重要,必须符合要约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拒绝。
结语
要约是发出邀请或报价的行为,也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在要约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有效要约的条件: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③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④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⑤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不可撤销,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以及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也不可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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