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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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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式,具体如下:
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析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详实,让受要约人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过程都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也叫发价、报价、发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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