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受理哪些案件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管辖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管辖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管辖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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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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