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包括:(一)省高级人民;(二)自治区高级人民;(三)直辖市高级人民。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
(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4.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