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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受理案件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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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包括:(一)省高级人民;(二)自治区高级人民;(三)直辖市高级人民。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

(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4.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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