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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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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的审判制度主要有: (一)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二)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 辩护人 ,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 刑事诉讼 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 诉讼 活动的审判制度。 (四)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五)两审终审制度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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