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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销和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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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请求与撤回要约是什么意思

可以撤回要约。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当事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对方,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二、《民法典》(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要约失效有什么条件

《民法典》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一)要约的撤回。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五)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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