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成立新要约。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要约失效的情况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合同订立需要几个阶段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六)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七)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八)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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