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是上下级关系。
1、高级人民:高级人民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人民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高级人民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中级人民,是人民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
中级人民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中级人民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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