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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时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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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后,因被吸收而消灭的法人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承受。其债权也由合并后的法人继受取得。实际上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债权债务都会发生概括承受。也即因合并而灭失的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继受。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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