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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量刑标准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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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情节严重的情形),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军用支1支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不满100发的;

(2)走私非军用支5支以上不满10支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不满1000发的;

(3)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下述情节较轻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走私军用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

(2)走私非军用支2支以上不满5支或者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不满500发的;

(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军用支2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2)走私非军用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的;

(4)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此外,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上述量刑标准处罚。走私成套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支计;走私非成套支散件的,以每30件为1套支散件计。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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