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处理拖欠工程款可以采用及时主动等权力。索赔是指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中的权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造成损失的索赔,索赔成功后,可追加工程款,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发包人发送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求结算,债权形成后,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以防止胜诉权的丧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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