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是: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解读:
1、批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单位批准的,下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单位批准的,下级单位批准的不在此列。
2、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其他的私营企业不在此列。
3、登记:要求已经向工商行政进行了登记,工商没有批准的不在此列。
4、法人设立:设立需要进行登记,并且进行公示,这里取消了这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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