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科室共同参与。
第二条 人事科负责全市旅游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汇总等工作,并定期向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司法。
(四)推动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第四条 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和宣传橱窗。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市旅游系统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举办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或学法知识竞赛等活动。
(四)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专项培训。
(五)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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