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经常出现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形,因此双方会因为子女探视权的问题发生争议。《婚姻法》第三十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换句话说,不与孩子共同居住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孩父或者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不支付抚养费不能导致其丧失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抚养费也是法定的义务,二者并不互相依存。在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出现问题时,权利主体可以依据《婚姻法》四十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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