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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不负责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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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地无法从外部发现或者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

(6)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一、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二、承运合同中运输人双方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二)义务:

1、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2、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3、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4、包装货物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2、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3、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4、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5、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2、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3、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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