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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受伤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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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应承担责任,包括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承包方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发包方将承担用工责任;如果承包方没有用人单位资格,发包方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如果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方没有相应资质,承包方与发包人将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说如果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赔偿责任应当由分包单位承担,如果分包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那么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建筑工人受伤事故的责任分析与法律解释

建筑工人受伤事故的责任分析与法律解释是一个涉及建筑工人受伤责任归属的重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详细的责任分析,以确定事故责任的具体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建筑工人受伤事故的责任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施工方、监理方、工人自身等。其中,施工方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监理方应履行监督职责,而工人自身也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具体情况,需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责任和过失程度,以确定责任的分配比例。此外,法律解释也会参考相关法律条文、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责任的公正和合理。综上所述,通过对建筑工人受伤事故的责任分析与法律解释,可以为相关方提供指导和依据,以维护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建筑行业的安全发展。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建筑工人受伤事故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依法进行归属。施工方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监理方应履行监督职责,而工人自身也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方的行为、责任和过失程度,综合考虑后确定责任的分配比例。通过法律解释和参考相关法律条文、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为相关方提供指导和依据,维护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安全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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