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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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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监外执行

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

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监外执行谁来执行

1、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2、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三、监外执行期间可以上班吗

1、监外执行是不可以工作的。

2、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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