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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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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如果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如果婴儿出生后存活了片刻时间,即便他立刻死亡,他也能通过本条取得权利能力,可以获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获得遗赠等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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