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请方,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申请出庭作证需要考虑的,就鉴定中不明确的问题需要鉴定人进一步说明的,应当事先准备书面材料,避免突然袭击。
2、由于医疗损害案件鉴定专家组成比较复杂,大多案件均有两个以上学科专家组成,涉及到的专业性的问题会交错重叠,因此具体需要谁来出庭作证,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决定。
3、患方在医疗专业上不具优势,最好聘请专家辅助人提供帮助,聘请专家辅助人必定会增加成本,是否患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呢?
目前,医患矛盾纠纷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通过人民审理解决医患纠纷这一途径是值得推崇的。因此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以及鉴定人的作用能否正确发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在哪里?
(一)启动程序不同
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司法鉴定是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二)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
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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