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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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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有明确批示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四个税率等级,以上分别是每平米的税费标准。此标准是最初版本是198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后来于2006年12月30修订公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启用,适用范围包含我国公民、我国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等。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大、中、小城市以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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