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等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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