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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两年应当怎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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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两年的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1、一方在外面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双方书面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比如双方异地又打算分居的。

4、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已实际分居的事实。

5、有力的人证,比如双方的朋友或者亲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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