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二年,执行结束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1、判决生效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在6个月之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未执行完毕的,再次申请执行与前一次申请执行的间隔不能超过6个月;
2、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应当在一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未执行完毕的,再次申请执行与前一次申请执行的间隔不能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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