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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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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

1、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2)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出具虚明文件的。

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哪些材料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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