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职业病归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