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嫖娼和卖淫是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需承担行政责任;但若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1、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因卖淫嫖娼被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组织卖淫罪
1、追诉标准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
2、刑事责任标准的划分
(1)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以下情形的,属严重情节,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二)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嫖客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仍嫖娼的,可以构成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犯本罪并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的,可能还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2)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3、本罪的刑罚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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