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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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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异地购房等);

2、支付房租;

3、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其他提取条件

1、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5、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深户离开深圳销户提取;

6、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

9、死亡销户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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