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如双方无人撤回申请,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内,可以申请发给离婚证,超过60天的,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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