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的归属应该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但是个人和单位则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赋予给人们是有条件的,人们在土地上收益,使用是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那么浙江省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如何?
一、浙江省土地使用税规定
1、各市、县(市、区)(宁波除外),省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经省同意,决定从2014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下同)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全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房产税减免可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执行。参照执行的地区,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任务等情形可减免房产税、国家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房产税优惠。
3、由各市、县(市、区)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与否及调整方法。
4、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事项按《浙江省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的有关要求实施。
5、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科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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