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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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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一、拆迁工作流程

1、前期调研

对拆迁范围内的地籍情况进行调研,内容包括:居民人口情况、房屋建筑情况、耕地情况、辖区内企业情况。要对以上情况调查资料认真收集整理,并提交书面调查分析报告。

2、办理拆迁许可证

项目拆迁人书面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应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奖励期限、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拆迁评估

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报告书》,对拆迁结果进行公示,并组织完成评估结果复核、复估工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家鉴定。

5、入户动迁

动迁工作人员给被拆迁人发放相关宣传材料,逐户进行补偿结果草算,并认真填写动迁记录。与被拆迁人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如:

(一)达成协议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工作人员要收回《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残疾证、低保证、身份证等复印件并与动迁记录、草算表、《补偿安置协议》、《评估结果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整理建档,由组长签字后交单位指定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将整理好的档案首先交安置组复核签字,再交财务审核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最后交财务办理补偿结算手续。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项目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拒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裁决,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6、公示

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对最终补偿结果、一证两户奖励、残疾、低保的补助予以公示。

7、拆迁资料归档

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将拆迁所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归档管理,如: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有关资料;拆迁公告;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二、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

4、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注意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查看“记录人员是不是完整地记录了你的意见”。

5、临强拆对房屋状况拍照录像

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就可能面临强拆”。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强拆,被拆迁人也要拨打110,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强拆过程拍摄下来,以保存有效的证据。

关于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是去旧迎新的建设,这种趋势一般不是由房屋产权人所能主导的,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法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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