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
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不在战时而在平时,虽然捏造了一些事实,如编造首长偏私爱私,在转业安置、入党提干、提职调资等方面违法乱纪,造成人心浮动、军心不稳的,由于其与作战利益无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二)区分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有在战时向他人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区别在于:
1、所涉及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有关敌人的情况,又可以是有关我方的情况;而后者行为只能是敌方的虚假情况。
2、所扩散的对象不同。本罪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军人;而后者一般则是向特定的武装机关、首长或专门收集情报的人员予以提供。
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一实施造谣惑众行为,只要足以扰乱军心,即可构成本罪且为既遂;而后者为结果犯,只有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实际后果才可构成其罪。行为人捏造虚假敌情既向武装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扩散而扰乱军心的,宜以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实行两罪并罚。
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7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特别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毁损的;致战斗、战役失利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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