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一、财产申报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促进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依法、全面、及时、合理分割,全面推行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一)告知当事人申报权利义务。在婚姻案件的立案阶段以及受理后的送达阶段,分别向原、被告先行释明申报财产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不按期申报或故意作出不真实陈述,在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甚至可能会对其采取其他相应处罚措施。
(二)明确财产申报期限和内容。规定原告应当在起诉时、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报家庭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所申报财产的具体项目为:房屋,车辆,存款,家具、电器,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有价证券,个人收入情况、双方或一方的债权债务等。
(三)调查核实申报内容。当事人申报财产后,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到庭,对对方的《财产申报表》发表意见,记录在案。如双方对同一财产意见一致的,在庭审中不再重复调查;如有争议,但争议不大的,则由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争议较大的,则记录在案由法官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助于让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了解到对方对财产的态度,有无隐瞒等情形,同时也能让法官在庭审前明晰双方的争议财产,整理焦点,使庭审更有针对性,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因财产分割引发的系列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的司法资源。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一)提供担保。人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二)处于预防财产损失。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保全限于争议财产。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四)申请的。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在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
(五)不动产的保全。人民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六)裁定财产保全。
最起码在离婚官司当中,可以保全对方财产的合法途径只能是通过人民进行,而且无凭无证的就想要保全对方的财产,也非常的不切实际,保全财产,不只针对,夫妻共有财产,只要能影响到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费的这些情况的,而且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操作行为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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