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算。
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两倍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工人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人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计算加班费应注意哪些事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三、计件工人怎么核算工伤赔偿
计件工人应该是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核算工伤赔偿。工伤医疗期间有单位按照原来工资标准而不是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工伤工资没有计时和计件之分,之前计件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工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至少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日期都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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