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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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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驳回起诉后保全是否还有效

驳回起诉后保全没有效了。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驳回了原告起诉之后,财产保全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当事人来进行申请或者自主决定,同时如果迟迟不决定,并且当事人不来申请解除的,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就必须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二、债权人申请执行遗产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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