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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39条第四款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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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39条第四款详细解析:
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否则,违反劳动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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