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税率一般有以下几种:
1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租赁服务。(除下面特殊的外)
13%:销售粮食、知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道部件)
11%: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其他现代服务业
3%: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0%:销售特定0税率的货物或提供服务(例如出口货物)
一、专用可否开给非一般纳税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专用认证对方作废处理问题
问:本公司为医疗器械行业,专用当月已认证,对方公司在当月又作废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复: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的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专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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