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赔偿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
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分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司机进行自主经营,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承包经营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是租赁经营关系,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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