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经法定文件批准有权联合财政厅一同降低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国家制定,省级有权制定除国家制定补偿标准之外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由省级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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