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居住证有效期期限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三十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 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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