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高血糖产下脑瘫儿,医院监测不力承担责任产妇小邵在怀孕时检查发现有高血糖,所以对产前检查很重视,生怕小宝宝有什么三长两短。在怀孕38周多的时候,前往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例行产前检查果真发现胎儿情况不好。医院对胎儿监测发现胎心150次/分,基线直线型平坦并见重度变异性减慢,生物物理评分2分,拟诊“胎儿窘迫”,要求产妇立即住院结束妊娠。产妇听从医院安排,立即住院,当晚七点左右,医院为产妇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一男婴,羊水呈胎粪样,男婴哭声低,产后1分钟Apgar评分7分,加压吸氧5分钟,拟诊“新生儿轻度窒息”收入新生儿病房。小孩生后第二天晚上出现抽搐,时间长达半小时,经急救抢救后仍然反复抽搐并有呼吸困难,立即转入某儿科医院。儿科医院为患儿测得的血糖为0.4mmol/L,诊断是1、缺血缺氧性脑病;2、低血糖;3、吸入性肺炎。在该院住院二十天出院了,但缺血缺氧性脑病是确定无疑的,至于将来对小孩影响有多大,只有看小孩自己的造化了。几个月过去了,小邵发现小孩的发育明显迟缓,医师诊断小孩存在一定程度的脑瘫。小邵在怀孕期间发现高血糖,按照医疗常规,母亲为糖尿病患者的,其新生儿应尽早喂哺及定时检测血糖。但从某妇幼保健院的病历上看,从小孩出生后,该院一次都没有检查过血糖。产妇在手术后几天一直没有奶水,奇怪的是,在小孩护理记录的饮食栏内写的是“母乳”。小孩在儿科医院发现低血糖,而低血糖会导致大脑所需能量不足而引起抽搐,严重的可遗留下脑瘫等后遗症。因此,小邵夫妇认为其小孩的脑瘫是某妇幼保健院喂养不当造成的。但某妇幼保健医院认为,患儿脑瘫是宫内窘迫造成的,产后定时喂糖水、代母乳,并给予葡萄糖补液,无严重低血糖证据,医方不应该对患儿的脑瘫承担责任,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同意与患者方一道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分析意见认为,1、患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诊断明确,是宫内窘迫造成。理由是患儿产前检查生物物理评分2分,NST7,羊水胎粪污染,出生Apgar1分钟评分7分;生后血Ph值7.2,有呼吸性酸中毒,生后早期有抽痉,目前患儿神经系统后遗症是缺氧缺血性脑病造成。2、患儿有低血糖存在,生后喂糖水+奶+静脉补液所提供的补给量符合常规,但未及时监测血糖属于工作存在不当。综上分析,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小邵夫妇不同首次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分析意见为:1、患儿母亲在医方产前检查时,胎监发现异常而收住入院,诊断为“胎窘”。经超声检查后,行子宫下段剖宫产,羊水呈胎粪样,胎儿娩出后哭声低,发现有胎粪吸入,新生儿血气分析亦显示缺氧和酸中毒。以上因素是造成患儿脑损害的主要原因。患儿出院后证实脑组织缺血缺氧性改变。2、患儿从医方转入儿科医院住院,在该院的诊疗过程中证明患儿低血糖存在,而患儿在医方治疗期间未予监测血糖并针对治疗。不能排除其与患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亦存在一定关系。综上分析,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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