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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中有什么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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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土地征收中有哪些义务,主要包括:

一、征地前告知义务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征地前告知指的是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规定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

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

2、被征土地的位置;

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

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二、征地前确认义务

征地前对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一项重要义务。

三、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异议申请听证的义务

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地的情况有知情权,对拟征地的调查结果有确认权,被征地农民的这些权利,就是在征收土地中应尽的义务。

据此,被征地农民对拟实施的征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有义务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此项权利的行使。

四、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批复结果知情的义务

此义务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所在地公告。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对补偿知情的义务

的此项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地组织机关要将拟公告,将征地的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地农民。

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批准征地之后进行“两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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