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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有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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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受理破产案件后,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设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事由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一、破产依据的法律后果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有:1、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进行清算;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3、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4、受理的取得对关于破产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强制执行后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1、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2、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法律规定

《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三、债权人的债务人临时财产管理人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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