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很好的。
指责具体如下:
1、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贯彻落实党、、、县委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和管理下,整合县公路分局、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县公路管理站、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县渡口管理站部门承担的相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及原农业局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能,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县本级的公路路政(含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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